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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更新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公告

  •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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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提升全省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結合全省法院管理人工作實際,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更新全省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入冊的必須是在河北省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和外地機構在河北省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本地律師事務所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執(zhí)業(yè)律師不少于10人;外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總所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執(zhí)業(yè)律師不少于20人。

    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本地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執(zhí)業(yè)注冊會計師不少于10人;外地會計師事務所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總所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執(zhí)業(yè)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人。

    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原則上,本地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具有律師、會計師、經濟管理等相關資格的人員不少于8人;外地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總所(總公司)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具有律師、會計師、經濟管理等相關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原已入選《河北省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須重新提出入冊申請。

    社會中介機構(含外地總所和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三)因執(zhí)業(yè)、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jiān)管機構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五)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yè)能力;

    (七)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八)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分級

    根據全省法院破產案件審理情況,將破產案件分為兩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第一類破產案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時相關資料顯示,債權人人數在200人以上或債權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時相關資料顯示,債務人財產在5億元以上的案件;

    (三)破產重整案件;

    (四)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五)商業(yè)銀行、農村信用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組織等金融機構破產案件;

    (六)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為第二類破產案件。

    相應的,破產管理人分為一級管理人和二級管理人。一級管理人可以參與第一類和第二類案件的破產管理工作,二級管理人可以參與第二類案件的破產管理工作。

    三、管理人數量

    入冊破產管理人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00家。其中,一級管理人數量不超過50家;二級管理人數量不超過150家,以每個中院10家為基準,根據當地破產案件審理情況適當上下浮動。入冊的本地機構和外地機構在河北省設立的分支機構數量比例為20:1左右。

    四、提交材料

    (一)入冊申請書(詳見附件1);

    (二)承諾書(詳見附件2);

    (三)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復印件、章程。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章程。破產清算事務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章程;

    (四)本機構(包括外地總所、總公司)專業(yè)人員名單及清算、破產團隊名單、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及社保繳費證明原件;

    (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清算、破產事務的專項管理制度;

    (六)執(zhí)業(yè)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七)機構(包括外地總所、總公司)年度平均收入及納稅憑證;

    (八)機構(包括外地總所、總公司)承辦破產案件、強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參加清算組成員證明材料)、批準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裁定書、終結破產裁定書;

    (九)機構(含破產清算事務所總所)協(xié)助公司、企業(yè)完成自行清算、重組、改制等資料;

    (十)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案件、非訴案件資料(含總所辦理訴訟案件資料),會計師事務所(含總所)出具審計報告資料;

    (十一)已公開發(fā)表破產、強制清算類專業(yè)論文、專著等的證明資料;

    (十二)獲得國家級、?。ㄊ校┘壉碚玫臉s譽證書及被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監(jiān)管機構或者行業(yè)自律組織處罰或者處分的材料;

    (十三)購買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四)行業(yè)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受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所在行業(yè)沒有自律組織的,申請人應提交對上述情況所作的真實性聲明;

    (十五)能夠證明符合評分標準的其他材料。

    提交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可對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評分標準》(詳見附件3)。請申請人按評分標準的項目順序,對提交的材料制作目錄、標注頁碼,統(tǒng)一以A4紙打印并裝訂成冊。

    五、申報及評審程序

    (一)申請編入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應于公告之日起14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入冊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各中院司法技術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不齊全的,2日內通知申報人補正。逾期申報或截止時間后補正材料的,不納入評審范圍。

    申報人必須如實申報。凡有弄虛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納入評審范圍,并將通報其行業(yè)協(xié)會(自律組織)。

    (二)各中院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機構采用書面審查、詢問等方式審查申報機構的具體情況,并按照評分標準對申報機構進行評分,編制初審名冊,由高到低排序后報河北高院評審委員會。

    (三)河北高院評審委員會復核并擇優(yōu)遴選一級管理人后,在河北法院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和河北省企業(yè)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四)對收到的異議,由河北高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申報人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將被從初審名冊中除名,后位申報人依次向前遞補。

    (五)審定后的管理人名冊在河北法院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和河北省企業(yè)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官網公布,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六、申報時間、地點及聯系人

    報送材料的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法院

    申報地點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石家莊中院

    訴訟服務中心一樓大廳

    周夢倩

    0311-85187095

    承德中院

    接待室

    李浩然

    0314-2177262

    張家口中院

    司法技術工作處

    張文會

    0313-2053659

    秦皇島中院

    接待室

    易  剛

    0335-7673098

    唐山中院

    司法技術輔助室726室

    姜海晨

    0315-2067726

    廊坊中院

    司法技術處

    黃志強

    0316-2609939

    保定中院

    司法技術處

    李姝璇

    0312-3103129

    滄州中院

    司法技術輔助室

    (南樓平房)

    王  飛

    0317-2204665

    衡水中院

    司法技術輔助室623室

    何  慧

    0318-2188220

    邢臺中院

    訴訟服務中心620室

    宋力軍

    0319-2236167

    邯鄲中院

    訴訟服務中心大廳

    第四窗口

    楊涵佳

    0310-6267212

    雄安新區(qū)中院

    綜合審判庭

    司曉麗

    0312—6098856

     七、其他事項

    監(jiān)督舉報電話:0311-66707509。

    本公告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入冊申請書

    附件2: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入冊申請承諾書

    附件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評分標準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